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管理工作,完善维修管理工作机制,提高仪器设备、家具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维修经费,加强对仪器设备、家具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延长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寿命,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后勤集团除外)仪器设备、家具维修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具体维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二条 维修范围:教学、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家具。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仪器设备、家具的维修,仪器设备、家具维修费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家具的维修应把重点放在保养、维护上。为了保持仪器设备、家具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使用单位应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家具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家具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对仪器设备、家具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家具需要维修的,不得擅自拆封修理,使用单位应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六条 保修期以外的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程序:

1、申报

仪器设备、家具负责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单》,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资产管理处。

2、可行性论证

1)资产管理处派维修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有故障仪器设备、家具检修或确定检修项目,预算经费;

21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和超万元检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汇同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3、维修

由资产管理处购买零部件,组织人员维修。

4、验收

1)仪器设备、家具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管理;

2)仪器设备、家具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

31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或超1万元检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汇同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七条 维修人员在维修时必须填写维修记录,记录维修部位,所用零配件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

第八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根据《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向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九条 经营性仪器设备、家具不适应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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