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中的重要部分。实验教学的好坏,对高等学校特别是工科院校,是衡量教学水平高低、教学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不仅仅可以帮助学生验证所学的基本理论,加深和巩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学生的基本实验操作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使学生养成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良好作风,更重要的是可以培养学生综合的实验技能、严谨的工作方法与科学实验方法,培养解决科研、生产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基础上,适应教学改革与发展需要,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不断融进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教学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为全面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服务。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与任务

第四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与开出严格按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如需调整实验开课时间、学时、实验内容时,须由教学单位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在培养计划中予以调整。

第五条 凡学校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包括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作为开展实验教学的指导和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要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研室、实验室人员共同编写,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实验教学大纲要按学校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写。

第六条 各门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可以选用一些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以根据实验课程的需要,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共同编写。实验指导书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数据处理、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要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指导书要根据学科和课程发展需要,3-5年修订一次,确保教学内容的改进与更新,满足教学要求。

第八条 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或开课计划,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一式三份,并由理论课任课教师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填写实验项目及教学进度,经相关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一份于放假前一周返回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作为编排实验课表和计算实验教学人员学时工作量的依据。其余两份分别由实验室、学院存档。

第九条 所有实验课均要编排实验课表。实验课表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会同相关实验室共同编排,一般在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实验课表确定后,任何部门原则上不得占用学生上实验课时间,任何实验教学人员不得随意停、串实验课。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需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协调。因故停开的实验课要确定补做实验时间,尽早补上。

第三章 实验课指导教师

第十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由理论课任课教师、专职实验课教师和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中理论课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任课期间要参加指导实验(至少一轮),除实验准备工作外,其余都要独立完成,以便了解掌握全部实验情况。对于不参加指导实验的理论课教师要扣除相应的工作量,并按没完成教学任务处理,教学效果不能评优。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提纲,要预做实验。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好实验方案。

第十二条 认真按实验指导书要求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如更改实验项目,要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按《学生实验守则》严格要求学生。实验前,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实验者,不准上实验课。

第十四条 教师在指导实验过程中,要用启发诱导方式,克服包办代替“抱着走”的现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鼓励创新,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性,体现个性化培养。

第十五条 在实验中,指导教师要认真发现问题,注意学生实验数据和结果是否准确。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数据检查签字,凡不合格者一律要求重做。

第十六条 实验课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是否整理好仪器、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缺损情况,如发现有缺损,教师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遗损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要对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绘图、讨论分析都要求严密、严格、严肃,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提出错误所在,登记成绩。不合格的报告退回重做。

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清楚。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课的要求,在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完好待用。对每项实验的难点、重点及仪器、设备容易发生的故障等,要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九条 实验课前,要配合实验教师预做实验。上实验课时,随时了解仪器、设备工作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课结束时,在实验教师对仪器、工具等检查的基础上,做好验收、整理、复原工作,搞好清洁卫生,并负责门、窗、水、电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树立严肃的科学作风,为培养人才努力做好实验室各项工作。要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目的、原理、步骤、要求等,写出预习报告,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三条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要在期末本课程考试前,按指定时间全部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做实验要严肃认真,仔细观察,积极分析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须教师审查签字通过。实验失败或结果误差太大,一定要重做。

第二十五条 上课时,服从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要保持肃静,遵守纪律,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要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实验准备就绪后,经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损坏设备者,要填写损坏报告单,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教育,直至处分和赔偿。

第二十七条 实验时要节约用水、电、气、药品、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周围工作环境,在实验卡上登记并经教师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根据要求,独立、认真地写好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要重做。

第六章 实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课和理论课一样实行考试或考核制度,要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执行实验成绩评定办法(按预习情况、课上操作情况、实验报告情况以及实验课出缺勤情况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学期末要有总考核)。

第三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实验课成绩要填写实验课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并由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各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必须在该课的总成绩中计入实验成绩。实验人员要根据本门实验所确定的比例数评定成绩。实验课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将折算后的实验成绩填入实验课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一份由实验室存档,一份交给本门课的理论课任课教师,由理论课教师按规定比例与理论课成绩汇总。

1.实验学时为本门课总学时25%以下的,其实验成绩按10%计入本门课的成绩中。

2.实验学时为本门课总学时26%—40%其间的,其实验成绩按20%计入本门课的成绩中。

3.实验学时为本门课总学时41%—60%其间的,其实验成绩按30%计入本门课的成绩中。

4.实验学时占本门课总学时60%以上的,其本门课成绩应以实验成绩为主。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其中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结业考试,不得学分。未取得实验课程学分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重考。由别人代替或代替别人做实验者按考试舞弊处理。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了解实验教学进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提高对实验教学的重视,将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纳入规范化管理,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通过检查、评估,不断调整、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标准,按学校关于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有关规定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各教学单位也要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自已的实验教学检查、评估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大纲要求必开的实验项目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设选修、自拟、开放、设计性、综合性等实验。积极创造条件使每组实验人数减少到最低限度,克服“坐车”现象。

鼓励实验人员开设出新实验及综合性、提高性、设计性等实验,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实验人员的学时工作量。

第三十八条 为不断提高实验教学人员的业务水平,实验室要有计划的组织实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本学科的实验技能,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能熟悉使用先进的实验教学手段。各学院要建立实验教学人员的业务考核档案,教学效果要记录在案,并作为评职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教学文件、资料的存档建设工作,如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实验项目卡片、学生的实验报告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教学单位可以在严格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件:长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质量标准

长春工业大学

二 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一条: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和物资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下一条:应用技术学院机房管理规定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