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4年修订稿)
(长春工大教字[2014]52号)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减少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及时、严肃、有效、妥善的处理,现对《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直接或间接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消极后果的事件。
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组织和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查和答辩等。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四类: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情况一览表(附件1)。
附件1中未提及的,但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的其它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机构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校长为组长,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人事处和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监控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教学事故的发现、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发现
1.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的教学检查或不定期巡查发现的事故。
2.督导组与学生信息员提供的教学事故信息。
3.事故责任人(单位)主动报告的事故。
4.被举报的事故。学校师生员工均可举报教学事故,举报人须署真实姓名,需要明确指出被举报人(单位)真实姓名及事故时间、地点及对事故进行具体描述,学校将在核实后做出认定,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自行发现的教学事故,经过本单位认真核查后,在发生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1做出事故认定,填写《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附件2)报送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
《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领导对本单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应列为责任人。
2.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在收到教学事故信息后,将及时对教学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调查结果告知书》(附件3)送达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事故责任人如对《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调查结果告知书》有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提出二次调查申请,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将协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认定。
以上两种情况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会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视其情节和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报校长办公会核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将最终处理意见反馈给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3)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2.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评职晋级资格;
(3)入本人业务档案。
3.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两年内取消评职晋级资格;
(3)情节严重者,除给予处分外,调离工作岗位。
(四)教学事故处理分级
1.批评教育
(1)院(部、中心)、处批评教育(2)学校通报批评
2.处分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职(5)撤职(6)开除
(五)累计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Ⅲ级教学事故的,第三次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第二次按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五、受处分人的申诉及申诉程序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3日内可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职工号、姓名、单位、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内容、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议,若确实存在处分不当的,可以建议减轻、撤消或重新做出处分。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情况一览表
2.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3..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调查结果告知书
长春工业大学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1
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情况一览表
教学类(A)
序号 |
事项 |
等级 |
1 |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或不健康内容的言论,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Ⅰ |
2 |
未经教务处同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
Ⅲ |
3 |
未经本单位领导、教务处批准同意,由他人代课。 |
Ⅲ |
4 |
未携带教案等任何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 |
Ⅲ |
5 |
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 |
Ⅲ |
6 |
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占用了课间时间)。 |
Ⅲ |
7 |
教师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缺课。 |
Ⅱ |
8 |
教师着装过露或穿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
Ⅲ |
9 |
未完成规定教学学时。 1.缺欠学时2-4学时 2.缺欠学时4学时以上 |
Ⅱ Ⅰ |
10 |
教学活动中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 |
Ⅱ |
11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 2.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 |
Ⅱ Ⅰ |
12 |
教师在上课时接打电话或使用其它个人通讯工具。 |
Ⅲ |
13 |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在全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 |
Ⅱ |
14 |
有作业的课程,某一学生的作业按规定交给任课教师,但在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 |
Ⅲ |
15 |
遗失教学班的1/4学生的作业。 |
Ⅱ |
16 |
本人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工作量,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 |
Ⅲ |
17 |
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未能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未能发现学生抄袭毕业设计(论文)造成严重影响,学生反映强烈。 |
Ⅱ |
18 |
拒绝接受教学质量检查或不配合教学质量检查。 |
Ⅱ |
19 |
多媒体教学使用不合理,学生普遍反映教学效果差,指出后不予改进的。 |
Ⅲ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1 |
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拖延考试10分钟以上。 |
Ⅱ |
2 |
试题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
Ⅱ |
3 |
不按规定时间交考题。 |
Ⅱ |
4 |
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缺席或中途离开考场。 |
Ⅲ |
5 |
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数不相符(已声明不交的学生除外)。 5份 2.5份以上 |
Ⅱ Ⅰ |
6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Ⅰ |
7 |
教职人员泄露试卷内容或在考前、考中、考后参与作弊。 |
Ⅰ |
8 |
考试评分以后3天内,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 1-5份 5份以上 |
Ⅲ Ⅱ |
9 |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及试卷。 |
Ⅲ |
10 |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文件。 1.个别人 2.成批 |
Ⅱ Ⅰ |
11 |
考试成绩登录后因错批、错登、漏登等原因变更学生成绩人数达考试人数10%以上。 |
Ⅲ |
12 |
命题人员责任心差/审批人员没有把关,造成A、B试卷考试内容重合率高于30%;或连年使用雷同试卷(重合率高于30%)。 |
Ⅲ |
13 |
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 |
Ⅲ |
教学管理类(C)
1 |
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1.涉及学生100人以下 2.涉及学生100人以上 |
Ⅲ Ⅱ |
2 |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Ⅰ |
3 |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及时发放,造成执行混乱或局部未予执行。 |
Ⅱ |
4 |
未经教务处批准,院(部、中心)教研室随意变动培养计划中的某一教学环节安排。 |
Ⅱ |
5 |
因教师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课后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
Ⅲ |
6 |
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仍有缺供教材(招生计划变动除外)。 1.10% 2.15% 3.20% |
Ⅲ Ⅱ Ⅰ |
7 |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教学事故不予以处理的。 |
Ⅱ |
8 |
课表、调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变动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造成停课或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
Ⅲ |
9 |
教学档案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10 |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5分钟以上。 |
Ⅲ |
教学保障类(D)
1 |
非校外因素造成的早班车迟到,含3名以上上课教师且时间超过5分钟。 |
Ⅱ |
2 |
已到上课时间,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室。 1.未超过10分钟 2.10分钟以上 |
Ⅲ Ⅱ |
3 |
校内可控但事先未通知的停电,造成中断上课、实习的学生达100人以上。 |
Ⅱ |
4 |
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通知,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按计划开展教学。 |
Ⅱ |
5 |
错打上下课铃。 |
Ⅲ |
6 |
教学楼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 |
Ⅱ |
7 |
教学设备损坏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在3天内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Ⅲ |
8 |
教室教学桌椅破损、座位数量不足,窗帘损坏未及时修复或补充,严重影响教学进行。 |
Ⅲ |
附件2
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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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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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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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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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情况 说明 |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 意见 |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当事人所在单位分别存档。
附件3
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调查结果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调查结果)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