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人才选拔标准。录取考生应是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坚持综合评价考核。科学设计复试方案,对考生德智体进行全面科学衡量,着重加强创新能力考查。
(三)严格控制考生中在职人员录取比例。
(四)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
(二)各学科成立博士研究生复试小组,每个小组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5位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成员可根据学科情况外聘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复试面试小组成员名单上报研招办备案。
三、复试
(一)复试成绩要求
学校将按照不低于招生计划未完成数120%的比例确定外语合格分数线,达到长春工业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有资格参加各学科组织的复试。复试名单及相关要求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复试内容
1.复试为综合能力面试,主要包括外语口语水平测试及学科面试。
2.复试面试内容及评分标准。
基本素质占20分:考查考生政治态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奖惩情况。
外语水平占20分:考查考生外语的听、说、读等能力,一般应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主要从语言准确性、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等方面考查。
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占30分: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的情况。了解本科、硕士期间的学习,奖励情况。
综合能力占30分: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3.复试成绩。复试面试一般采取口试、笔试及实践环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应以口试为主。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为30分钟左右。复试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老师当场评分,成绩取平均分。
(三)复试程序
1.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名单的最终确定。
2.确定复试名单,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公布复试名单。
3.各学科组织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4.各学科将复试成绩上报研究生院。
四、录取
(一)录取办法
1.硕博连读、申请审核制考生按照各学科公布的实施细则进行择优录取。
2.普通招生考试录取办法为:
(1)总成绩=初试外国语成绩*20%+初试专业课成绩/2*10%+复试成绩*70%
(2)各学科将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分别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分别排序,按学科招生计划数分类择优录取。
(3)总成绩相同的,按复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如考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录取资格,则在合格生源中顺次补充录取。
(二)录取原则
1.学校将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学校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各学科录取需满足以下条件:
(1)每名导师每年只能招收一名博士研究生。
(2)原则上每个学科最多招收一名在职博士研究生。
(3)每名导师所带的三名在籍博士生中,最多包括一名在职博士研究生。
(4)按照上述条件,若某一学科未完成招生计划,名额将分配给其他生源好的学科。
3.初试专业课成绩和复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为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4.不符合报名条件者、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者、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博士研究生录取结果负责。
(三)材料审核。
考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将个人申请材料上交,硕博连读、申请审核制考生材料由各学院进行审核,报送研招办备案。普通招考考生材料由研招办进行统一审核。在录取前,研招办将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并依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四)打印被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被录取考生的考试答卷应由研招办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由研招办保存一年。
(五)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同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学校可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所在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信息公开公示
(一)学校按有关要求,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在复试、录取阶段,学校网站将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各学科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六、违规处理
(一)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出现违规事实,将由学校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学校在上报录取库同时,会将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四)招生工作中,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复议
(一)考生认为我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将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学校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我校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二)监督举报电话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0431-85716566
长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处:0431-85716493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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