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修订)》,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长春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修订)》,学院成立总人数为单数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考核小组(原则上由学院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及部分博士生导师组成),对符合报名资格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和遴选。
二、考生报名条件
1.基本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长春工业大学的相关规定。
(4)考生符合学历条件:
符合博士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应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研究生(非定向培养),最迟须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
(5)须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2.外语水平要求
外语水平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1)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
(2)新托福( TOEFL)考试成绩达到72 分;
(3)雅思( IELTS)考试成绩达到 5.5 分;
(4)已发表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的英文SCI论文(以在线可查阅全文为准);
(5)其它能说明外语水平的佐证,由考核小组认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选拔程序
1.报名
申请—审核制报名考生须查询年度招生简章确定博士生导师,并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报名表》。
2.材料提交
申请参加长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申请—考核”制的考生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且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伪造,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
(1)《长春工业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报名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打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一份;
(3)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
(4)硕士期间《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份;
(5)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一份(须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6)外语水平证明材料一份;
(7)专家推荐书两份;
(8)个人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学习经历及学术研究的能力、成就及其它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设想。)及相关学术成果证明一份。
3.资格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和综合考核资格。
(1)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者。
(3)身份证、学位证及报考登记表上的照片不相符者。
(4) 未达到《长春工业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规定的报考条件者。
招生考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参与各类研究实践情况、发表文章以及获奖等方面进行考核。
4.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采用综合面试的形式,时间每考生不低于20分钟,全程录音录像。各项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评分,单项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其中:
(1)英语能力测试。主要考核考生的阅读英语文献及运用专业英语写作和交流的能力。
(2)专业知识及实践(实验)能力测试。主要包括对本学科专业的认识和操作技能的掌握、对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动态和前沿课题的了解,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等。
(3)素质和专业研究能力测试。主要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语言表达能力、现场应变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等,考生将硕士研究生期间的研究工作内容以PPT形式进行阐述,时间为8-10分钟。评价考生是否具有作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潜能和综合素质。
(4)综合面试考核。依据考生学术成果、综合面试总体表现形成综合面试考核百分制总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5.拟录取审核
学院将考核结果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并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整理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长春工业大学招生网”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按照综合考核成绩排序进行择优录取,录取比例不超过该学科招生计划的50%。凡拟录取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则按成绩排序和学院具有招生资格博士研究生导师招录情况顺次录取。
四、培养方式
考生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为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其他
1.每年每位导师最多只能录取一名学生,当同一导师有2名以上(含2名)申请者时,录取成绩最高者,不允许现场调剂。
2.第一轮录取后如仍有剩余招生名额,同一导师排名第二及以后的申请者,可调剂到本年度仍具有招生资格博士研究生导师名下,按综合得分再次排序录取,直到满额为止。
3.报名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如果未通过初审或综合考核,可申请转为按照普通招考方式报考。
本实施细则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博士招生申请审核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