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院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攻读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职责
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攻读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管理办法(修订)》,成立由学院院长、主管研究生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共同组成的博士招生工作领导与考核小组,对符合报名资格的研究生进行综合考核和遴选。
二、申请条件及招生范围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面向应届或毕业三年内(201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全日制优秀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就业)。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须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方可报名。
3.有至少两名化学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4.身心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5.攻读博士专业与在读硕士专业属于化学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
(二)外语水平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托福(TOEFL)考试成绩达到72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考试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
4.GRE成绩达到300分及以上;
5.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6.WSK(PETS-5)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7.在国外有1年以上(含1年)全日制学习经历(报考英语为当地主要日用语言和授课语言)的人员,该部分人员需提供学习经历的证明和成绩单;
8.已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英文SCI论文;
9.其他能说明英语水平的佐证材料。
(三)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创新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并且具有合作精神。
(四)综合考核时间节点前,发表或接受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的SCI或EI论文至少1篇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
二、招生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申请—考核”制的考生须查询年度招生简章确定博士研究生导师,并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报名表》。
(二)材料提交
申请者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长春工业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报名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打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一份;
3.硕士期间《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份;
4.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一份(须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5.英语水平证明材料一份;
6.《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两份;
7.《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一份;
8.《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一份;
9.相关学术成果证明一份。
以上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取消申请资格。
(三)资格审核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选拔条件对申请“申请—考核”制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并将审核材料和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学院考核
综合考核采用面试形式进行,面试时间每位考生不低于20分钟,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综合素质(含思想品德表现)、外语能力及学术成果3个部分。
1.专业综合素质考核采取申请人自我介绍方式进行。申请人将个人硕士期间的研究内容、学术成果及读博后拟从事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研究计划、创新性等内容以PPT形式进行汇报,时间为10-15分钟,专家提问10-15分钟,专家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2.外语能力考核包括口语(30%)、英译汉(30%)和汉译英(40%)三部分组成,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3.学术成果考核按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学术业绩计分方法计算每个人的学术成果得分并折合成百分制。
学术成果得分细则:
(1)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
(2)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中文核心期刊得1分;
(3)发表的EI期刊论文和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得3分;
(4)发表一区SCI文章每篇40分,发表二区SCI文章每篇20分,发表三区SCI文章每篇10分,发表四区SCI文章每篇5分;
(5)相同分区文章且数量相同,以影响因子大小排序;
(6)参加各类竞赛获奖得分以学生为主持人或者导师为主持人,学生为第二名的获奖按下列规则加分 :
(7)获国家竞赛一、 二、 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得6,4,2分;省级竞赛一、 二等奖分别得4, 2分;
(8)若学术成果得分超过一百分,第一名学术成果得分核定为100分,其他名次成绩按照第一名折合分数比例核定分数。
总分=专业综合素质成绩×40%+外语能力成绩×40%+学术成果得分×20%
(五)核定分数
考核结束后,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方式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采用百分制),各位专家打分的平均值作为最后得分,并按综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六)公示
各学科将考核结果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整理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录取
1.每名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有重大科研项目急需的,提交申请并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博士生招生名额可增加至2-3人。
2.当有多名考生同时报考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时,按照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名额及综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其余考生是否进行调剂,由各学院按当年报考人数和具有招生资格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招录情况自行决定;
3.凡拟录取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则按考生综合考核成绩和学院具有招生资格博士研究生导师招录情况顺次录取。
三、工作原则
(一)充分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
(二)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考察方式方法,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三)公开、公平、公正。各工作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四)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考核”制录取考生为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档案须转入我校,否则取消录取资格。报名参加我校“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如未通过初审或综合审核,可申请转为“普通招考”方式报考我校。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实提供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相关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二)凡上级招生部门政策调整时,以上级招生部门政策为准。
(三)本办法由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