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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学生校内就诊医疗收费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15 点击:

根据吉政办发〔2009〕54号文件精神,大学生入学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学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医保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大学生校内门诊就医,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本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原则,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过渡性收费规定,学校按比例承担在籍学生在校期间校内日常基本医疗费用,具体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前入学在籍学生在校医院、校内卫生所就医,学生个人承担当日当次就诊医疗费比例为10%(挂号、一次性使用器械和卫生材料除外),剩余90%的医疗费学校统筹资金承担,直至毕业。

二、从2024级新生开始,以后所有入学新生在校医院、校内卫生所就医,学生个人承担当日当次就诊医疗费比例为50%(挂号、一次性使用器械和卫生材料除外),剩余50%的医疗费学校统筹资金承担,直至毕业。

三、学生个人校外就诊医疗费用一律自费。特殊情况,学生个人校内就诊医疗费用承担比例由学校研究决定。

四、学生因病住院、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到长春市医疗保障局报销。

五、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打仗斗殴、醉酒、医疗事故、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承担。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在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校内就诊医疗收费有关规定。

七、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医院承担。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长春工业大学学生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长春工大医字〔2019〕1号)同时废止。

长春工业大学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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