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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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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版)

发布日期:2017-03-28 来源: 点击:
[2017/3/28 15:43:36][阅读219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高校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和《吉林省省级高等教育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考相关部门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高教强省专项资金的一部分,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我省高校教师承担科学研究项目,提升科研能力水平的基础性科研资金。
第 三 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高校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定位、突出重点。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社会建设需要,支持与我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的研究课题。重点支持高校已获博士学位且具备相应科研团队支撑的中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着力培育其科研素质,提升其承担省部级重大项目和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水平。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各高校加大自有资金投入,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三)合理使用,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实施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 四 条 省教育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并不断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三)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高校科学研究工作发展实际,做好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负责对高校申报科研项目的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型、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科研经费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论证,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批复,并将批复的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高校。
(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具体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八)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五 条 高等学校的职责:

(一)高等学校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专项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是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合理化、有效化。
(二)明确学校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责任。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合同审查、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合同经费预算、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学校所属院、系和各类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执行,并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承担相应的项目监管责任。
(三)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 六 条 专项资金围绕全面提升高校科学研究能力,服
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技术项目。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及省教育厅批准的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承担的科研项目。
(二)社会科学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及省教育厅批准的高校智库、重点社科研究基地等科研平台承担的科研项目。
(三)产业化培育项目。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及专利支撑,具备较好转化前期基础条件,与企业合作研发,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产业化进展的科研项目。
(四)省教育厅其他科学研究类专项项目。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 七 条 专项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高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支出: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不设限制。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 八 条 高校在申报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 九 条 省教育厅每年 3 月份启动下一年度科研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申报项目高校按照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项目申报书、项目经费预算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 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项目及预算评审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评审专家库,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 十 一 条 省教育厅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每年 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建议等提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 十 二 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对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管理监督
第十 三 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四 条 项目承担高校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高校据实核准后调整,并在验收(结题)时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 五 条 在扩大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自主权的同时,项目承担高校应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及自筹经费单独核算。特别要根据有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学术交流活动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和报销制度。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十 六 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科研部门并存档。
第十 七 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高校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清查处理,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 十八 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使用,在 2 年内由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 年后未使用完成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 十九 条 学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突出人才培养成效,注重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 章 附则
第二十 一 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 2 年。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 二十 三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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