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3 11:04:42][阅读2594次]
为确保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工作独立公正,规范监督行为,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监督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各项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全面如实地反映监督情况。
二、不得参加被监督单位安排的旅游、高档娱乐消费和购物等活动。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四、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五、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六、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提出任何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得隐瞒和变更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剽窃、泄露被监督单位的项目内容、商业秘密及内部信息,不得利用以上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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