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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管理章程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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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工作纪律

发布日期:2015-11-03 来源: 点击:
[2015/11/3 11:04:42][阅读2594次]

为确保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工作独立公正,规范监督行为,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监督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各项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全面如实地反映监督情况。

二、不得参加被监督单位安排的旅游、高档娱乐消费和购物等活动。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四、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五、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六、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提出任何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得隐瞒和变更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剽窃、泄露被监督单位的项目内容、商业秘密及内部信息,不得利用以上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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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下一条:国家艺术基金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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