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长春工业大学党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分党校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党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春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分党校是在校党委的管理下和学院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培养教育党员和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基层党员教育工作的主要阵地,也是用集中培训轮训方式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分党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把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先锋模范;
第四条 分党校以全院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为主要培训对象。
第二章 培训教育内容
第五条 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
第六条 进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教育;
第七条 进行时事政治和现代科技知识教育;
第八条 进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部署的宣传。
第三章 培训目标
第九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有所提高,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第十条 自觉、坚定、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性,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两个务必”,贯彻两个《条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模范。
第四章 教学组织和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团委书记、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等同志组成;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设校长、常务副校长、教务主任各1人,委员9人;分党校校长由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每学年要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年终要有总结,计划和总结要由分党校校务委员会讨论,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每学年参加学习的学员名单,由基层党支部推荐、选拔、确定,教学计划的实施,授课人员的聘请由分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参加分党校学习的学员,结业时必须写出书面学习总结,参加分党校组织的结业考试,由分党校根据其在学习期间的表现、出勤和考核等情况,颁发结业证,转回基层党组织存档,并作为接收预备党员的必要条件和参评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师资、经费
第十七条 分党校所需经费从行政经费列支,包括:报刊资料费、参观考察费、教师授课津贴和办公费等;
第十八条 分党校与学生工作办公室同址办公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分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