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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长春工业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长春工大教字[2012]54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的目的是检验教学效果、学习质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掌握程度和学以致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形式,须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限任选课、公共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教务处处长任总主考,教务处副处长和教务处考试中心主任任副总主考;各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本学院的主考、副主考。

第六条各学院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学院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七条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校历安排进行,原则上,课程结束后应有一周的复习、答疑时间,考试须在课程结束后三周内完成。公共基础课、进入期末考试周的课程考试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协调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自行安排,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

2.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至少30分钟,口试所用题签的总数不得少于学生班级人数。

第八条监考

1.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所有教师均有监考的义务。所有考试都要安排监考人员。考生在5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教师监考;51100人的考场,安排3名教师监考,监考教师必须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2.教务处和各学院领导有责任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九条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要不断加强对试卷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1.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在考试前一周(期末大考试卷提前10天)送教务处考试中心,教务处考试中心设专人对考题进行形式审查,然后统一印刷。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试卷评阅后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保存,保存时间为三年。

第四章考试分类、方式与命题

第十条考试分类与方式

考试分正考、重考、重修考试等类别,正考即每门课程的第一次考试;重考,指因正考成绩不合格,未获得学分而再次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同课程的考核;重修考试,即某门课程正考、重考不及格后,按有关规定,学生参加重修后的考试。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上机考试、论文(报告)等方式。采用其它考试方式,需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试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导向和考核。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和专业的特点,二者应有机结合。

2.坚持教考分离制度,凡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材的课程试题应由任课教研室主任安排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有条件的课程要用试题库组题。

3.命题实行AB卷制,要求每门课程同时出两套覆盖面、难易程度、试题份量相当的试题,卷面分数满分一律为100分,要有标准(参考)答案及详细的评分标准,教务处将随机抽取其中的一套试题用于期末考试。

4.试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题型要多样化,试题原则上应至少覆盖教学大纲要求内容的75%。

5.所有考试课程试题,应经教研室主任进行内容及形式的审核并签字后,在考试前1周(期末大考试卷提前10天)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6.试卷格式

1纸型:试卷命题统一使用《长春工业大学考试试卷出题模板》,可在校园网的“教务在线”中下载。要求尽量以题签形式出题,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A4纸张清晰打印,打印试卷时,请注意保密。

2页码:要在试卷页码处标明第几页、共几页,命题教师、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要签在试卷的第一页,不得签在第二页,不得由他人代签。

3题号与字号:题号依次为:一、二、三、……;123、……;(1)(2)(3)、 ……;字体字号为“宋体小五号”,大标题字体加粗。

4标明各大题分值及各小题的分值。

5要求在试卷第一页规定位置标明考试形式、考试题组、学年、学期、考试班级、考试课程名称、学时,在满分栏内填写各大题分值及总分、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折合分等基本信息。

7.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考试前试题的接收、保存、印刷、装订及分发工作,并对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五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考试课成绩采取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评定,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考试课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考查课成绩由平时成绩评定。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符合合理的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应在15%之内。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取消考试资格者、期末考试旷考、违纪及卷面成绩为0分等的学生不允许参加重考,须参加重修及重修考试。

第十五条阅卷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向学生本人公布考试成绩。规定时间内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者。

第十六条原始成绩档案由学院教学秘书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或在下一学期开学第1周周五之前,填写《长春工业大学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提出复查试卷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组织复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十七条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须更正成绩,要经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在试卷、原始成绩单和教务管理系统上更正。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科对成绩的管理负责。擅自更改成绩或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则视为违规操作或协同作弊,须追究责任。

第六章监考职责

第十九条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组织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并做好监考签字。

第二十条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按规定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做好考试作弊确认、取证工作。认真核对考生、考试专用准考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接打电话、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七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三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在监考人员的组织下隔位就座;将考试专用准考证放在桌面,无考试专用准考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须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四条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五条除规定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六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及教务处长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八章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者(空白);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第二十八条第234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不论试卷更改与否)者;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者。

第三十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者(不论是否看过);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草稿纸者(不论是否看过);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是否看过);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7.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者;

8.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传递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三十一条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接收、查看信息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二条在学期间发生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或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纠缠、漫骂、威胁监考(巡视)教师、评卷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六条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七条考试前,教师泄题、学生找教师透题,构成事实者,视为考前协同作弊,按违规违纪分别处理。

第三十八条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构成事实者,视为学生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如果教师同意学生的上述无理要求,并构成事实者,视为教师作弊,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九条伙同校内外人员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传递、贩卖、购买与考试内容相关者,无论作弊成功与否,均构成集体舞弊。参与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条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者,应严格按照《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九章违纪、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第三十九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生所在学院上报学校教务处。

考前、考后的作弊行为,经查证核实后予以确定和处理。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处。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核实后,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章

第四十条高职(专科)学生考试及其考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有关考试的相关规定若与本条例相悖,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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