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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关于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2014年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4-10-12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现对《长春工业大学关于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各教学单位、教研室(实验室)要认真执行人才培养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培养计划,必须变动时,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严格控制调、串课,特殊情况确需调、串课时,必须经任课教师所在单位教学院长(主任)和授课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日历,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变动时,应经教学院长(主任)同意,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

四、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课、停课或私自调代课,任课教师上课时要了解学生出勤情况并有记载,确保教学秩序稳定。

五、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旷课。上课时不准做与本课程学习无关的各种活动。

六、严格控制非相关人员进入课堂听课。除校、处、院级领导及管理干部听课、校院两级督导组听课以及教师观摩听课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课堂听课;本校教工和外单位人员进修听课,须经教务处批准,否则任课教师和学生有权劝阻。

七、计划内的教学时间和规定的学生自习时间必须保证,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

八、在教学时间内,未经教务处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音响设备在教学楼、图书馆等附近开展各种活动。

九、在上课过程中,教师、学生等人员严禁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师生均不得会客;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十、要保持教学场所的肃静,严禁在教学场所内跑跳、大声喧哗、打闹、吹口哨、踢毽子、打球等。

十一、自觉维护教学楼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扔、乱吐、乱放,不得在教室里用餐,不得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张贴广告等。

十二、教室内不准开展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任何人借用教室进行计划外的教学活动,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三、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据《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四、本规定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

下一条:长春工业大学院级督导组工作办法(2014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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