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服务社会,保证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公平公正,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人文学院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规定组成。
第三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采用百分制,学习成绩占50%,科研成果占40%、综合评价占10%,各项得分加和构成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总得分。学院依据参评研究生总得分排名次序,向学校提交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
第四条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有效性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论文必须与专业有一定相关性。论文分值具体为:“二本”院校学报以下(每期文章超百篇)普通刊物每篇3分,但同一刊物发表多篇时按照1篇计分;非核心期刊的“二本”院校学报和非核心期刊的省级学术刊物每篇6分;被EI、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每篇8分,被EI、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15分;核心期刊学术刊物每篇15分;CSSCI检索刊物每篇30分。发表论文和其他科研及获奖总得分超过40分时,以40+计分,但只在总得分中计入40分。当出现总得分完全相同时,40分以外应得分数多者排名顺序列前。
第五条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主持或参加课题项目研究计入科研得分,计分分值为:主持国家级研究项目30分,省部级项目20分,厅局级项目10分,校级项目5分。(主持实务类项目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市级3分,参与各类实务项目不论排名均1分,参与实务类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作为参加人参与课题项目研究的,所得分数为项目主持人得分除以个人排名。(对于非导师的参与项目限定为三项)
第六条参评研究生获奖励按照获奖等级得分并计入科研得分,国家级(特)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5分;省部级(特)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2分;市校级(特)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作为参加人获奖,所得分数为第一人得分除以个人排名。
第七条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通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资格认证的,最高级加5分,中级加4分,初级加3分,不设等级的按照最高级加分。
第八条学院综合评价分为10分,评分方式是:每位参评研究生均5分起评,校院研究生干部加1分,参加校院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加1分,参加创新创业等赛事加1分,参加文体文化活动积极加1分,参加公益或志愿者服务社会5日以上加1分,有国际交流经历的加1分;违反课堂纪律记录一次减1分,有不良社会影响减记录一次1分。
第九条参评研究生的各项得分的总和为该生奖学金评审的总得分,学院将参评研究生的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并无任何异议,依据参评研究生的总得分顺序向学校上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
第十条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或解决,对学院的解答或解决不满意的,可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诉或复议。
第十一般条本评审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经学校批准后实行。
人文学院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