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模范重大疾病 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时间:2020-05-21浏览: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患重大疾病劳动模范的重视和关心,减轻劳模因病导致的家庭生活困难和经济负担,2012年初,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每年由市财政下拨200万元,市总工会配套200万元,作为劳动模范重大疾病医疗专项补助资金。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做好对患重大疾病劳模的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长春市总工会成立“劳动模范重大疾病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袁玉树担任,成员由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董珊梅,市总工会副主席王涛、朱琪,市总工会经审委员会主任马崇林,市总工会副巡视员刘树亭,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部长朱继正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具体配合。

二、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每年下拨200万元,市总工会每年配套200万元,作为劳动模范重大疾病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资金一年结算一次,如当年结余,滚存下年使用。补助资金除市财政划拨外,接受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捐助。

三、补助对象

长春市城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1.全国劳动模范;

2.省、部级劳动模范;

3.市劳动模范。

四、重大疾病的范围

1.急性心肌梗塞;

2.脑出血、脑梗塞发生瘫痪;

3.恶性肿瘤;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5.重要器官移植;

6.白血病;

7.肝硬化、肝腹水;

8.三度以上(含三度)烧、烫伤;

9.截瘫。

五、补助标准

劳动模范发生重大疾病并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自付段达到7000元以上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每名劳动模范每年只能补助一次。

1.国家级劳动模范按自费段9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

2.省级劳动模范按自费段80%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

3.市级劳动模范按自费段70%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

六、申请、审核支付

1.填写《劳动模范重大疾病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病历和住院医疗费用收据;

3.申请人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及本人身份证。(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

4.要有劳模管理权限的各城区、开发区总工会(工委)、市总各产业工委审核盖章,经市总工会经济部审核确认,部长及主管经济部副主席签字后,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进行复核,最后由帮扶中心主任签字支付。

七、管理监督

1.本劳动模范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劳动模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2.劳动模范重大疾病医疗专项补助金设立专项账户,配备财务专业人员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3.《劳动模范重大疾病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及有关申请补助原始材料由市总工会帮扶中心存档备查。

4.补助要严格按程序进行,规范运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使患重大疾病的劳模受益。

5.对单位和个人用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获取本劳动模范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要给予批评、处分,并追回补助款。

6.市总工会每年向市财政专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指导。

7.有条件的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困难劳模大病救助办法》。

8.本《办法》从201251日起执行。

9.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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