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大党字〔2018〕50号
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切实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保证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学校党委研究制定了《长春工业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级党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制度。
中共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长春工业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切实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保证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长春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的决策形式是学院党组织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决定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负责本学院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学院理论中心组学习,落实党员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系级以下负责人任免调整,干部培训教育和外派挂职,党员队伍建设等相关事宜;
(七)加强基础组织建设,合理设置党支部,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按时开展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做好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八)抓好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探索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新载体、新途径,创新党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选树先进典型,表彰优秀党员、处理不合格党员;
(九)研究决定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管理制度、资源配置、等涉及办学方向的相关问题,并把握政治方向;
(十一)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并把好政治关;
(十二)研究职级晋升、绩效分配、福利待遇等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并把好政治关;
(十三)其他需要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与纪律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者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六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重大事件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要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干部人事任免等问题,可采取无记名形式。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务、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
第十四条须安排专人(一般为专职组织员或党务秘书)负责学院党组织的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党委。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