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0-03-23 浏览:

一、除生产生活、教学实验、学生食堂使用固定明火设备外,其他临时用火的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保卫处审批后发给《用火证》,在确保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二、固定使用明火的单位,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严禁在火源附近对放可燃物品;严禁在公共场所焚烧废纸、废物,乱扔烟头等,带火残灰严禁倾倒室外;在室外工作需要用明火,必须有专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四、严禁在教学楼、试验楼、化工楼、汽车库、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微机室或其他学校明文规定的禁烟区域内吸烟。

五、学校锅炉房是防火安全重地,非本校司炉人员禁止在锅炉房逗留,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炉灶燃烧室不能离开人;锅炉房内的电器设备及灰尘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严防粉尘预热引起爆炸起火;锅炉房内禁止堆放木柴,如用引柴必须与明火保持足够间距。

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级大风以上天气时不得在露天焊接作业。

七、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歌舞汇演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校保卫处申报,保卫处对活动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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