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0-03-23 浏览:

一、学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各单位、各部门对存在的或者被学校、上级消防部门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和改正,并将整改结果上报保卫处。

二、防火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应包括防火情况、防火安全管理情况。防火档案应当详细、全面反映防火工作基本情况,并由单位和保卫部门分别管理(各存一份),存档备查。

三、对下列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部门有权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疏于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被查。

四、对于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小方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一级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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